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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申报工伤员工可自己申请

更新时间:2015-07-13

2014年元旦刚过,生完小孩后做了两年全职妈妈的小刘开始找工作。在一个专业招聘网站上,她看到A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广告,便把自己的简历投了过去。

随后,公司快递给她发来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16日至201515日。入职当日,单位将小刘派遣到B财务公司做了一名客户服务专员,其月薪由基本工资+业绩提成+全勤奖等三部分构成,每月工资由时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银行发放。

小刘上班后工作努力,得到用工单位的认可,******季度考评时获得******员工称号。426日、27日,B财务公司利用双休日组织******员工到郊外春游,大家从山上顺着台阶往下走,业务部主管一脚踩空,将走在她前面的小刘压倒在地。同事把她们搀起来,小刘撩起裤子一看,左侧小腿和脚有两处挫掉了皮直流血,医生诊断其伤情为左下肢、脚部软组织挫伤,经过******处理后她于当晚离开了医院。

第二天,小刘上班后找到公司宋经理:“我昨天看病花了2100元医疗费,这笔钱是因为参加春游被同事压倒才发生的,所以希望公司能给我申报工伤。”对方表示开会研究一下。此后,小刘多次找宋经理询问此事,却一直未得到答复,为此,小刘五一放假结束后她没再到公司上班。

去年10月底,在家休假的小刘接到部门主管电话:“你的医疗期到本月底期满,现在工作挺忙的,从111日起就来上班吧。”小刘有些闷闷不乐没去,一周后收到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快递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于是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B财务公司支付自己在201451日至10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万元、医疗费21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A劳务派遣公司向小刘支付其201451日至10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00元。收到裁决书的当天,A劳务派遣公司就将900元钱转到小刘的银行卡里。小刘不服又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是工伤行政部门的职责,小刘于2014427日受伤,现其伤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没有认定前,她于201451日至1031日未上班,在仲裁裁决后,A劳务派遣公司已向小刘支付款项900元。因此,她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其在医疗期内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A劳务派遣公司已为小刘缴纳了医疗保险,所以她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的诉求也被驳回。

针对此案,笔者采访了律师,律师告诉笔者,本案的焦点在于小刘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律师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单纯的旅游、观光,虽然是单位组织的活动,是为职工提供的福利,但因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相关规定,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若旅游期间安排有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比如开会学习、研讨业务、参观展览等,这些活动与工作相关,如果员工受到伤害,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本案中小刘受伤,在两天的外出春游期间,B财务公司曾为参加活动的******员工进行颁奖,并请几位员工介绍了工作经验和体会,这说明此次春游并非单纯的游玩,所以小刘若提出申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但***终还要由相关部门依据事实作出结论。

律师告诉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受伤后单位不为其申请工伤时,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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